一、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
在一般情况下,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一方承担。
这符合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基本原则。比如,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,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。
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。例如,在合同纠纷中,若有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,当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时,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,可能需证明其曾在诉讼时效内向原告主张过权利等特定情况。
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旨在保障诉讼双方的公平与权利平衡,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并妥善保存证据,以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二、诉讼时效抗辩的证据收集责任归谁
一般而言,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据收集责任。
根据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,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,那么被告需收集并提供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证据。例如,证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,至其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证据,像合同履行期限的证明、催款记录等。
而原告若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,也可收集诉讼时效中断、中止等情形的证据进行反驳。如证明曾向对方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函件、通话记录等。
三、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谁来担
在我国民事诉讼中,一般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。就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而言,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。
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,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,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,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。常见

若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已中断,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事由。例如,若主张曾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,需提供函件、短信、微信记录等能证明提出请求的证据;若主张对方同意履行,要提供对方承诺履行的相关证据。
当探讨时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时,其实背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了解。时效一旦经过,可能会引发实体权利是否还受保护的争议。比如在一些情况下,即便时效已过,但义务人自愿履行后又以时效经过为由反悔,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。另外,时效的中断、中止等情形也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。当出现特定事由导致时效中断或中止时,相关的证明责任也有明确规定。如果你在时效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与之相关的时效中断、中止问题上还有疑问,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。